虹达物业:
车子停在小区里,问题是它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规定,到底停的是泊位费收取还是财产费收取,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光是停车泊位,那么是不是有不作为的行为?如果没有,我认为不应该赔偿车子失窃所形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车辆管理方面或者保安管理方面存在不作为的话,我觉得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但是具体的比例,我觉得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我没有办法说出一个精确的比例关系。
上房物业:
我们和东湖是全国第一批的一级资质企业,我们的公司相对比较大,目前是1100万左右平米,主要是在华东六省一市。我们公司下面有一家做公共物业,去年刚刚通过一级资质审核。现在代表上房有两家,一家是做住宅,一家是做非住宅。
首先非常感谢楼总,我们公司一直倡导的企业文化,我们觉得沟通很重要,一直是我们企业文化当中很重要的章节。而搜房网给了我们和业主沟通的很好的平台,通过搜房网解决了我们很多企业的沟通问题。谈到车辆失窃的问题,主要还是合同的问题,我们提供现场物业管理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才是核心。业主希望尽可能拿到比较多的补偿,我和业主就这方面经常有沟通,比如说所谓的助动车失窃。我们公司机动车失窃的事件还没有碰到过,但是碰到过助动车失窃。停车费的发票反面都有一行字,就收费标准的多少倍赔偿,它收取的是车辆保管费。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在和业主大会签定合同的时候,通常业主大会不会要求你写得非常明确。我们法院也很简单地做了判决,而当业主大会就前期合同没有谈明就很麻烦。我们希望首先物业公司的义务没有尽到话,我们应该有赔偿,但是赔偿责任应该就收费的标准以及失责的程度做赔偿,但是应就收费标准的约定进行赔偿,而不是无限制地赔偿。现在有很多案例,一般不会就本身失窃的标的进行赔偿,而是就收费标准的倍数进行赔偿。
这是我们上房物业的一些建议。
搜房资讯上海总公司运营总监楼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