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份《物业管理费收费意见征询表》,一家已经结束了合同的物业公司达到了物业费涨价和续聘自己连任的双重功效。物业公司满意了,业主却愤怒了,而面对争议,两级政府部门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决定。业主最终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有关物业管理合同认定的纠纷。
物业费意见征询表“选聘”物业公司
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是一个高档的住宅小区,居住着近千户居民。小区物业原本由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上一个合同到2004年12月31日结束,但此后也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就继续进行着管理。
2005年11月,考虑到原本收取的每平方米1.8元的物业费已经不能够维系物业管理,陆家嘴业委会向小区内的业主发放了一份《物业管理费收费意见征询表》,主要内容是:“陆家嘴业委会与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认为本小区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服务,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10元缴付比较恰当。特征求你户意见。有效期为15天,15天内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通过特快专递方式(EMS)邮递的意见征询表共发出975张,回收的份额中表示同意的有588张,不同意的有205张,未返还意见的有182张。陆家嘴业委会将这182张视为同意。
在此基础上,业委会作出了调整物业管理费和选聘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