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静安区法院获悉,因委托炒股4个月亏损近20万元,股民郑芳起诉林军,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林军偿付郑芳9.5万元作补偿。
2007年4月,现年37岁的郑芳认识了40岁的“炒股高手”林军。林军自称是某证券公司员工,鼓励郑芳把存款取出来,委托他代为炒股。于是,郑芳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双方约定,赢利双方按三七分成。
自2007年4月起,郑芳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打入30万元资金,到了5月24日,她的账户资金为329115.41元,她按双方约定付给林军8700元作为回报。见仅仅一个月就能获利近3万元,郑芳非常高兴,又在5月28日在股票账户内存入7.1万元。次日,郑芳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401899元。谁知此后林军炒股节节败退,加之其冒险权证交易,亏损了19.7万元。郑芳心急如焚,遂将林告上法庭索赔。
林军表示是自己做错了,愿意承担亏损部分的三成经济责任。经调解,郑芳与林军最终达成了由林军给付郑芳9.5万元赔偿款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