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愈演愈烈,多款理财产品先后遭遇投资者的“口诛笔讨”,上海银监局有关领导今天接受解放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多起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消费者和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责任与问题:消费者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掌握合同中的“零收益”风险条款;而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消费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做得均不到位。
“买者(消费者)风险自负,卖者(银行)有风险告知之责”这是上海银监局有关领导的基本观点。该位领导透露,最近,在银监局领导接待日上,他接到的消费者对银行的投诉就包括理财产品零收益的问题。一位女市民甚至痛哭陈诉其代母购买某银行QDII产品之后,近日遭到了零收益的打击。但是,从该女士提供的理财合同来看,该款理财产品已详细注明产品为“非保证收益类理财”,收益区间在0—18%,也就是说“零收益”的风险实属正常,而消费者的举证对其不利。
该位领导通过该起个案强调,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时,不能仅听理财经理片面之词,务必要详细阅读和核对条款内容,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对理财和储蓄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理财的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这也要求银行对消费者要进行风险教育和理财指引。商业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判断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把丑话说在前面。
该位领导人士认为,对明显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风险和损失的可能详细告知。否则,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最终导致消费者投资损失,仍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声誉,以及消费者对银行的感情。
业内人士非常赞同上述看法,并认为在“零收益”事件中,商业银行虽然有理由不承担投资者损失,但其多年培养起的可靠、可信形象或许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有所折损。
部分理性的消费者则认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整个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在产品说明书里准确揭示风险,或者风险揭示不完全,就是银行的问题了。银行应明确地告诉投资者,标的的选股依据,基本面和宏观背景,风险的核心所在……